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促进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高端化、国际化发展,打造深港专业服务业合作发展高地,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 专业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业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主营业务为专业服务业且最近一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其代表机构除外);
(三)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本办法不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外,每家专业服务业机构每年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对促进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专业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支持的专业服务业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支持专业服务业机构总数的10%,且支持资金不得超过支持总金额的25%。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外,港资专业服务业机构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申请类别标准的1.2倍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上限与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一致。
第二章 促进专业服务业深港合作发展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港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12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12万元:
(一)由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由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由获得前海管理局备案的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对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30万元:
(一)外国合法成立的专业服务业国际组织、行业商协会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代表机构;
(二)依照香港法例注册为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或依照澳门法律登记为非牟利专业社团的专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开展有利于促进专业服务业深港合作或国际化发展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赛事、时尚文化活动等重大会议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的,可按审计后实际会议活动费用的30%给予主办单位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第三章 鼓励专业服务业机构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对新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1.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8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会展服务机构、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创意设计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1.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会展服务机构、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创意设计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利润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的其他专业服务业机构。
第十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10万元:
(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由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机构设立的子公司。
第十七条 培育支持专业服务业机构做大做强:
(一)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两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经营增长支持,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5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利润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0万元以上的,支持金额为利润总额增量部分的5%,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八条 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专业服务业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团队贡献支持:
(一)上一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
(二)上一年度利润总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贡献扶持。
该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核心团队成员名单及分配方案由机构自主决定,并在申请扶持时报前海管理局备案。机构应当在获得扶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个人。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所称核心团队成员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机构全职工作;
(二)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或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由机构自主确定,以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第四章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发展
第二十条 支持香港与内地影视业合作发展:
(一)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下同)上一年度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19:30-22:00,下同)首播的,可给予制作机构1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可给予100万元支持;在央视其他频道或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可给予8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可给予50万元支持;在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哔哩哔哩视频网站首播的,可给予30万元支持。每个作品只支持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制作机构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二)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影,或由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发行的国产影片,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可按票房收入的2%给予制作机构或发行机构支持。每个作品只支持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机构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三)与香港合作制作的电影、电视剧,上一年度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可给予制作机构20万元的立项支持。每个作品只支持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制作机构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第二十一条 支持影视后期制作,促进影视与科技融合发展:
(一)对影视后期制作机构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参与作品上一年度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可给予30万元支持;
2.参与作品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可给予15万元支持。
(二)对影视后期制作机构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可按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服务合同上一年度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影视后期制作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第二十二条 支持精品演艺作品的创作和展演:
(一)对2021年1月1日后首演且单个作品一年内演出票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原创演艺作品(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戏曲,下同),可给予第一出品机构10万元支持;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20万元支持;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30万元支持。每家出品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引进获得文化部门演出许可的境外演艺作品到前海合作区进行境内首演的引进机构,每引进一个可支持10万元;对上一年度引进国家优秀演艺作品到前海合作区演出的机构,每引进一个可支持5万元。每家引进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引进获得文化部门演出许可的香港艺术院团到前海合作区专场跨境演出的引进机构,可按每场3万元给予支持。每家引进机构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第二十三条 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为准)且于2021年1月1日后进行运营的游戏产品,可按正式上线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入的5%给予运营机构支持,每家运营机构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设计师工作室集聚发展。获得国际国内重要设计奖项的设计师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持股50%以上的法人,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10万元。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可择优申请,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协助。
(三)公示。审查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或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至申请主体账户。前海管理局可根据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支持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主体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支持之日起,五年内不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合作区。提前迁离的,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支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主体在申请、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未按要求及时将资金付至核心团队成员个人账户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三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的“专业服务业”是指《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发改产业〔2013〕468号)中的会计服务、评估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八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职工作”,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派遣合同;
(二)申报时,在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请时申请主体的实际管理部门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企业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港资专业服务业机构”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的专业服务业机构;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其中,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前款所称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
2.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含1年);
3.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4.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
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第一款规定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一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符合第一款规定的香港投资者。
澳资专业服务业机构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专业服务业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新设立或新迁入”是指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设立或将注册地从深圳市外迁入,或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或将注册地从深圳市外迁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7号)进行执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为控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申请主体及其控股50%以上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申请主体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申请认定当年核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再计入上级公司的统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优秀演艺作品”是指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重点扶持剧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戏剧类优秀作品、文化部评选的文华大奖获奖作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要设计奖项”包括美国IDEA设计奖、德国iF奖、日本G-Mark设计奖、英国D&AD奖、ADC国际设计奖、GRAPHIS国际设计奖、英国BFA时尚大奖、美国CFDA时尚大奖、法国ANDAM大奖、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广告长城奖、中国外观设计奖、红棉中国设计奖、中国时尚大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