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以下简称《集聚补贴办法》),现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金补贴申报指南(第一批)》。具体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申请购置补贴的主体条件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扶持对象,其中第九条提及的其他重点机构为《集聚补贴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机构。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主体条件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承租或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区承租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扶持对象。
申报单位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已通过前海管理局产业载体认定(详见附件5),申报单位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尚未通过前海管理局产业载体认定的,待完成相关认定程序后另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
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1日。
三、申报要求
已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集聚补贴办法》租金扶持政策。
(一)申请购置补贴的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同时符合《集聚补贴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3.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4.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
5.购置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同时符合《集聚补贴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3.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4.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四、申报程序
(一)递交材料
1.办理方式:线上预约,线下递交纸质材料
2.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综合受理22-23号窗口: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55-36668003、0755-36667425
预约渠道: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小程序
(二)公示
经前海管理局审定后在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拨付资金
申请购置补贴的企业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专项协议,同时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正式拨付资金。
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提交办公用房自用、三年内不转租分租且不迁离前海合作区的书面承诺,银行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正式拨付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购置补贴的材料
1.基础申请材料
2.“港资机构”申请材料
除须提供前述一般申请材料第1-9项外,还应另行按下述表格要求提交第1项和第2项材料,其中第2项材料按主体类型提交第2.1或2.2或2.3项要求的材料。
3.“其他重点机构”申请材料
属于《补贴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重点机构,除须提供前述一般申请材料第1-9项材料外,应另行按下述表格主体类型提供相应材料:
【材料报送要求】
1.所有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附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
3.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1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文件名称命名范例:×××公司+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金补贴。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材料
【材料报送要求】
1.所有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附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
3.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1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文件名称命名范例:×××公司+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金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时间结束,前海管理局启动集中受理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审查过程中如需机构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