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设定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2021 年修订版) > 的通知》(粤人社规〔 2021 〕 12 号)。
三、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 期限 劳动合同、 申请补贴前连续 6 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 12 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 4 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 的规定 不再执行。
四、办理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基本身份类证明;
2.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3. 社保缴费记录;
4. 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5. 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
6.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凭证;
五、办理地点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事窗口。
六、办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材料齐全的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九、联系电话
12333 。
十、办理流程
(一)窗口或网上申请。本项目按月受理,申请单位每月 15 日(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应在网上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打印后签名盖章,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或将签名盖章的申请表、花名册和所需申请资料拍照上传系统,通过网上提交受理机构办理。
(二)受理。受理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办结窗口受理或网上申请受理程序,向申请人发送电子受理回执,并报审核机构审核。
(三)审核。审核机构对受理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7 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
(五)资金 划拨 。审批通过后,将资金 划拨 至创业单位账户,人社部门跟踪并记录资金 划拨 情况。如打款不成功,则将补贴资金退回至专项资金账户。
(六)公示。资金划拨完成后,人社部门应将申请人信息及申请事项、审批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
(七)出现公示不通过情况的处理。如公示期间发现申请人存在造假行为的,通知申请人在 15 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
网上办理入口:https://www.gdhrss.gov.cn/gdjycy/ggfw/app/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