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2022〕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区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为总抓手,以奋力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标杆城区为引领,落实《宝安区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的若干意见》精神,提高先进制造业发展质量,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一流产业生态,推动制造大区向智造强区、经济大区向经济强区加快转变,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第一条 鼓励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在四大市级先进制造业园区,通过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城市更新、综合整治或转型增效,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专业园区,将专业园区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主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且产业集聚度70%以上。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三)以不高于统一发布的租金指导价租赁。
(四)园区为非自有物业的,剩余租期须5年以上。
(五)园区年度单位建筑面积产值达到每平方米2万元以上。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条 鼓励工业园区转型增效。
(一)每个街道每年遴选3个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面积低于50%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工业园区开展转型增效试点,将试点园区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责任单位: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
(二)对于区属国企租约到期的物业,签订新租约时,租赁给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的面积须达到80%以上,单位建筑面积产值须达到每平方米2万元以上;将区属国企运营的产业园区转型增效情况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分值占比30%以上。(责任单位: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三)对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租约到期的物业,签订新租约时,租赁给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的面积须达到70%以上;未达到该标准的,租赁给其他行业企业的原则上不予备案。(责任单位: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各街道办)
(四)鼓励社会资本工业园区根据重点片区建设需要,主动腾退“散乱污危”企业,引进、安置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企业。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园区,将其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 支持老旧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提升。每个街道每年选取至少1个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园区,开展综合整治提升试点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加建15%辅助性设施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二)联合金融机构提供150亿元的授信额度,为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三)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奖励。
(四)整治提升后,将园区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街道办)
第四条 鼓励打造新时代高标准厂房。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新时代高标准厂房,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并给予贷款支持。厂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次开发项目(M1)。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最小分割面积3000平方米。
(三)属制造业企业自建或改造的,企业自用建筑面积须达到80%以上;属园区运营商建设的,用于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的建筑面积须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第五条 保障重点企业产业空间需求。通过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自有用地和自有园区提容或更新、带产业项目城市更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提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长租、区属国有物业出售或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等方式,保障市级总部企业、上市企业、工业300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等重点企业的空间需求。
(一)用3—5年解决有空间需求的市级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每家5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研发用房。符合《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的企业,可申请独立或联合遴选拿地;对市级总部企业、上市企业、工业100强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新引进重点企业,首次购置自有办公研发用房的,给予支持。对新引进重点企业首次改造装修自用办公研发用房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投资推广署)
(二)支持拥有自有用地或自有物业的重点企业,按规定提高园区容积率,增加产业空间和配套设施。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给予绿色审批通道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
(三)对重点企业与区内城市更新项目合作,签订购房或长租合同的,给予更新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对重点企业租赁区属国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的,原则上采用“5年+5年”或更长租期的长租模式;对新租赁长租物业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进行装修的,给予企业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五)支持重点企业以“成本+微利(8%以内)”方式购买区属国企新建物业,以封闭运行模式流转。(责任单位: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支持优质企业落户。对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新引进企业给予奖励,并优先保障办公研发、生产空间需求:
(一)对新引进的战略引领性项目、“卡脖子”工程项目和颠覆性技术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投资推广署)
(二)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或其子公司。(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三)近3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或其子公司。(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四)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五)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企业。(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六)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七)列入大型央企国企、龙头骨干民营企业、深圳市龙头企业产业链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招商目标清单的企业或其子公司。(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第七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一)对新引进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厂房租金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二)对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制造业企业,给予成长奖励。本项与第九条第(二)项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企业流片、购买EDA、购买IP、EDA研发以及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的,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支持:
1. 对新引进的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统一(CE)、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2. 对新药项目完成临床Ⅰ、Ⅱ、Ⅲ期研究的,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3. 对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4. 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单位,以及新迁入宝安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5. 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或通过广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第八条 支持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鼓励新型电子雾化设备等特色优势产业企业集聚发展,对建设电子雾化设备专业园区的实施主体,参照第一条给予奖励。对新型电子雾化设备等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根据增加值增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第九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一)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档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成长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发展。
(一)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根据股改、完成辅导和成功上市分阶段给予支持。
(二)对上市企业募投资金60%以上投入宝安的,给予奖励。
(三)对上市企业的办公研发、生产空间需求,按第五条优先保障。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支持工业300强发展。
(一)对工业300强企业增资扩产的空间需求,按第五条优先保障。
(二)对达到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项目设备、配套软件投入支持;新租赁厂房开展建设的,给予租金支持;改建原有厂房开展建设的,给予改造费用支持。
(三)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项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企业,对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能耗、降污染、提效益。对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打造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获评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承担工业强基项目。对承担国家、省、市工业强基项目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助推企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章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十七条 鼓励高端楼宇引进优质企业。对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高端楼宇,按照楼宇综合运营效果、入驻企业综合效能,给予运营主体达标奖励;第二年起将楼宇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楼宇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支持软件和互联网业发展。
(一)选取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园区(楼宇)认定为“软件园(楼宇)”,政府与园区联合共建,以优惠价格面向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出租。(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对区外迁入经认定的软件园(楼宇)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互联网企业,按营业收入规模和增长率,分档给予租金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三)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互联网企业,给予成长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对经认定的软件园(楼宇),入驻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的,给予运营主体达标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对获得达标奖励的软件园(楼宇),第二年起将软件园(楼宇)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对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二)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量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成长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对物流企业购置设备用于企业标准化、自动化、环保化、智能化的,给予设备购置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对认定为5A级物流业企业、市重点物流业企业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支持金融业发展。
(一)对新引进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类子公司、银行市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市级分支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落户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实际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对宝安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管理的基金投资区内非上市企业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三)对新引进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奖励。
(四)对符合本条(一)(二)(三)项的金融机构,在宝安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和租金支持。
(五)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港澳、海外金融机构(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
(六)银行机构在宝安新设标准化网点的,给予奖励。
(七)金融机构年度营业收入(其中货币金融服务业按存贷款合计余额)增速15%以上的,给予成长奖励。
(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一条 支持商贸业发展。
(一)对新引进年度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二)对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量1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增量2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增量5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给予成长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 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对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会展业发展。
(一)对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会展类企业,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会展类企业,给予成长奖励。
(三)在宝安举办单日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活动,对超出10万平方米的面积,给予租金支持。
(四)对在宝安举办并首次获得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评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执行承办方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四条 支持文化、体育企业发展。
(一)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成长奖励。
(三)对入围年度“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企业,按区内排名分档给予奖励。
(四)对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原创研发项目,给予研发支持。
(五)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影视)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五条 支持文化、体育产业载体建设。
(一)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分档给予奖励。
(二)对入驻区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规模以上文化、体育企业,给予租金支持。
(三)对摄影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运营主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摄影棚运营支持。
(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六条 支持举办文博会活动。
(一)对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评定的文博会分会场一、二、三等奖,分档给予奖励。
(二)对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评定的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一、二、三等奖,分档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七条 支持举办高端体育赛事。对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以及国际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组织主办的国际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给予举办方支持。(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八条 支持旅游企业评级创优。
(一)对首次获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档给予奖励。
(二)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组织评定的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红色旅游景区(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称号的,分档给予奖励。
(三)对首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档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九条 支持建筑业和建筑工程设计与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对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成长奖励。
(二)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我区建设的项目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
(四)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
(五)对在我区建设项目获得中国建设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金匠杯的建筑业企业,分档给予奖励。
(六)对新迁入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和技术类专业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第三章 提高创新发展能力
第三十条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成长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一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深圳市布局的创新平台,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二)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二条 支持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
(一)对工业100强、上市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支持。
(二)对重点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的联合实验室,经评定后给予支持。
(三)对上年度获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三条 支持创新载体提高服务水平。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奖励。对认定为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众创空间的,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海外及港澳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的联合孵化基地,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研发投入规模,分档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五条 支持技术攻关。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广东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六条 支持科技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双一流大学、软科中国排名前100大学、港澳高校、重点科研院所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户宝安的,经评定后给予奖励。
(二)对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初创企业,经评定后给予奖励。
(三)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宝安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八条 支持科技企业集聚发展。
(一)对高新区内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档给予奖励。
(二)对科技桃花源和创新集聚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档给予奖励。
(三)对科技桃花源和创新集聚区内的产业园区,按上年度新引进或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给予运营主体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九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开展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科技服务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机构,年度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档给予奖励;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重点产业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经评定后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十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对获得市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促成技术交易的机构,按合同数量和合同总金额,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十一条 支持“三首”产品。对获得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支持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十二条 支持企业质量跃升。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档给予奖励;对通过卓越绩效管理标准验收且排名前15名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第四十三条 支持标准建设。
(一)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市团体标准等标准研制,或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奖励。
(二)对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或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给予奖励。
(三)对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项目单位奖励;对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A级、B级的,分档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第四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获评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第四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对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第四十六条 支持培育高价值专利。对获得省级以上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以及市专利奖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第四十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成功开展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对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第四章 提供一流企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服务企业开拓市场。
(一)鼓励小微型外贸企业参加深圳市小微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政策。对未纳入市统保政策的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保费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二)对获评海关AEO高级认证的“四上”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参与市、区政府组团,参加国家级会展等经贸活动的,给予参展参会单位工作人员食宿、交通费支持。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十九条 服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一)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年度产值4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宝安金融超市合作银行获得100万元以上贷款(含绿色贷款)的,给予利息及担保费一定比例的支持。
(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获得融资的,在项目偿还本息后,给予融资额一定比例的支持。
(三)对获得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企业,给予获投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十条 服务产业园区招商。鼓励社会力量招商,对引进优质企业的社会机构,按引进优质企业的规模和数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第五十一条 支持产业科技文化交流。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各类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活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推广署)
第五十二条 支持产业类社会组织提升服务水平。
(一)对区政府鼓励迁入或新设立的产业类社会组织,给予奖励。
(二)对获评民政部门3A、4A、5A等级的产业类社会组织,分档给予奖励。
(三)对获评民政部门3A等级以上的产业类社会组织,给予租金支持。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十三条 服务产业人才。
(一)加强住房、入学、医疗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人才,按规定落实好医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人才工作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打造“1+10+10+125”人才服务体系。推出宝安凤凰英才卡,实现人才服务金融扶持、工作支持、生活便利全覆盖。(责任单位:区人才工作局)
第五十四条 依托“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精准服务企业。围绕诉求直达、政策直达、资源直达,将惠企政策、政府资源全部数据化上平台,自动精准匹配企业、推送企业,实现产业扶持资金、人才房等所有惠企事项、所有企业诉求一网申办,第一时间受理,限时办结,构建新型政企沟通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原则上须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宝安,并符合各项资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宝安企业或机构。本措施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