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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链接: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rdwd/202501/a56c0c82e06a436ba23e7874a45b0c1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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