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按规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三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港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已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正常登记运营,且近一年内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等相关纪录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与港澳服务提供者合作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参照港澳门诊部适用本办法。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按规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三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港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已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正常登记运营,且近一年内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等相关纪录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与港澳服务提供者合作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参照港澳门诊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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