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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按规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三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港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已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正常登记运营,且近一年内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等相关纪录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与港澳服务提供者合作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参照港澳门诊部适用本办法。

来源链接:https://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zcjd/content/post_11037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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