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体系,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及工作站分站的备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下统称设立主体)自主设立,为我市行业、领域、区域的企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的站点。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分站,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等设立主体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需要设立的工作站的分站点。
第四条 工作站的备案和管理遵循“自主建设、自愿备案、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作站的备案和管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机构协助开展前款所述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备案
第六条 工作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主体成立1年以上;
(二)具有保障工作站正常运行所需的场地、设施及资金;
(三)负责人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
(六)设立主体、工作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 设立主体申请工作站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设立主体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关于保障工作站运行所需场地、设施、人员及资金的说明;
(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关文件;
(五)设立主体、工作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承诺。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工作站备案的名称一般为“行业(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工作站分站备案的名称一般为“工作站名称+(X X分站)”。
第十条 已备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变更备案:
(一)设立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
(二)工作站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络人等变更的;
(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第三章 工作站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工作站可结合实际,开展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主要包括:
(一)信息咨询,提供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信息检索、推广信息服务资源、公共政策咨询等信息服务;
(二)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业务指导,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合规、维权等业务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布局;
(四)维权援助,建立畅通维权渠道,对接维权服务资源,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志愿活动,建立健全维权互助机制,提升维权能力;
(五)纠纷调解,成立或加入纠纷调解组织,配备知识产权调解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六)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倡导知识产权行业自律和诚信守法,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七)沟通合作,加强沟通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合作共享;
(八)监测分析,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研究,动态了解企业、行业、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时反馈海内外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和服务需求,积极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建言献策;
(九)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工作。
鼓励工作站参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领域示范创建活动。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站应加强人员配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工作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存有关文字、影像等业务资料。
第十六条 已备案工作站应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站分站的工作情况。每年七月份报送上半年度工作简报,每年一月份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鼓励已备案工作站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和指导,着力搭建协同保护平台。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筹推进全市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升工作站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区(含新区、特别合作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1月1日前(不含当日)备案的工作站开展年度工作评价。
工作站分站的工作纳入对工作站的评价。
第二十条 年度评价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开展,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年度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条件,如设立主体规模、场地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工作机制,如制度建设、工作规划、信息报送、自律管理、沟通合作等情况;
(三)综合服务,如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监测分析、孵化运营、创新成效及工作亮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站,市市场监管局在政策扶持、宣传培训、专家指导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先进经验予以宣传推广;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站,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通过适当方式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的备案:
(一)设立主体申请取消备案的;
(二)设立主体已被吊销、除名、撤销或注销的;
(三)工作站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评价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设立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已不符合工作站备案条件的;
(五)在备案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备案的情形。
工作站取消备案的,一并取消工作站分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的设立主体申请取消备案的,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取消备案。
工作站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取消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工作站备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立主体。
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取消备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间隔至少二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分站的备案、工作内容和管理,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工作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