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晰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事项,根据《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深府规〔2021〕4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满1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与院士(专家)签约建站,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3.建站单位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诚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
4.建站单位具有20人及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
(二)签约院士(专家)符合下列条件:
5.研究方向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与建站单位的科研方向和技术领域一致;
6.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要求。
二、关于资助经费相关事宜
1.工作站资助经费为事后资助,对批准建站单位给予50—100万元经费资助。
2.未享受过我市同类型财政经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可申请经费资助;已享受过我市同类型财政经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可申请建站,不再给予经费资助。因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提出退站申请且已按要求退回资助经费的除外。
3.资助经费仅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实验室建设开支费用和购置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费用。各建站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需纳入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可自愿申报,纳入市平台管理。
4.在批准建站后下一个年度拨付资助经费50万元并开展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于绩效评估下一年度再次拨付经费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4,需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的建站工作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规划、运营管理模式等;
3.申报单位与院士(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合作协议中需要有实质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4.属于中国两院院士的,由申报单位提供院士证(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其团队的详细介绍材料;属于外国专家的,由申报单位提供外国专家身份信息(提供专家所在国家工程院或科学院出具的专家信息材料原本及中文译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的专职科研团队的名册、劳动合同内容首页及签章页、社保清单,从申报之日起,往前追溯6个月(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申报单位主体商事登记和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8. 院士(专家)承诺书(见附件5)。
四、其他事宜
1.申报内容须如实填写,内容简洁精炼、完整描述,各表格中不得空白或以“见附件”为由缺少完整信息,附件资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印)。
2.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五、常见问题
1.问:资助经费何时发放?
答:拟建站单位名单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科协批准建站的,签订建站合同,在建站的下一年度资助50万元并组织绩效评估;运行良好且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于建站第三年再次拨付经费50万元。
2.问: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社团可否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
答:不可以,按照《办法》要求,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满1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问:可否同时申报省、市两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答:可以。成功申报省、市两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后,需同时执行省科协、市科协工作要求。
4.问:终止建设工作站如何计算应退还资助经费?
答:工作站在有效期内,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运行的,需提前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并准备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经市科协批准同意后,按照已拨付费用*[1-(已建站月份数/36)]确定退还数额,应退还资助经费需按照市科协规定时限划缴至深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5.问:院士(专家)可否同时担任建站单位主要负责人?
答:不可以,院士(专家)进站应聚焦技术攻关,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签约进站院士(专家)应当是建站单位非全职工作院士。
6.问:院士(专家)全年全职工作时长如何界定?
答:院士(专家)抵深指导工作站工作的,全职工作时长按照全年往来深圳机票(车船票、高速公路过路票)等材料确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院士(专家)无法抵深指导工作的,按照远程视音频通讯时长折算为一定的全职工作时长,全年远程视音频通讯时长折算不得超过在站当年全职工作时长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