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互助共济,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必然要求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社会统筹与互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过渡统一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有利于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也有利于消除地区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差异,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国家逐步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在全国各省市统一缴费基数下限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必然之举。2021年底,国家明确各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并要求尚未规范到位的省市要逐步规范到位。近期,广东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全省统一缴费基数下限作了相应工作部署。根据省工作部署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启动了此次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工作,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022年省全口径社平工资8807元的40%,即3523元/月(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同步调整至3523元/月)。第二条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起,我市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同时期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具体数值按广东省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通知》对企业缴费支出的影响
《通知》调整了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如果企业所有职工当前缴费工资均大于调整后缴费基数下限的,企业社保缴费支出不会增加,反之,如果存在职工当前缴费工资低于调整后缴费基数下限的,企业社保缴费支出会有所增加,因每家企业的缴费工资情况和相关人数不同,增加的金额会有所差异。
四、《通知》对参保人的影响
《通知》调整了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如果参保人当前缴费工资高于调整后缴费基数下限的,参保人缴费支出不会增加,反之,如果当前缴费工资低于调整后缴费基数下限的,参保人缴费支出会增加,因每个人当前缴费工资与调整后缴费基数下限的差距不同,增加的金额会有所差异。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职工本人历年的平均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正相关,平均缴费工资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越多。提高缴费工资基数虽然对职工当期收入有一定影响,但也会增加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能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让老有颐养更有质量。
政策链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调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