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为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对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但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视为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则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生产经营在合作区”是指企业在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人员在合作区”是指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6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账务在合作区”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
“财产在合作区”则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