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企业有关防疫科技成果入选2022年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额外分别给予100万、50万和30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要求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前海合作区,税收缴纳地在前海税务局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3年3月20日-2023年3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已入选2022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防疫科技成果。
四、申报流程
申报主体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按线上要求及提示提交电子材料。(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五、申报材料
六、材料要求
1.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均为前述材料的盖章扫描件;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并同步提交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3.对于难以审核认定的事项,根据前海管理局的审核要求与通知,企业需另行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4.第五项材料,需提供申报之日时,仍在有效期的办公用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
5.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材料原件。
七、咨询电话
申报材料问题咨询电话:0755-88105281;
平台技术问题咨询电话:15116531859、13128258080。
八、其他事项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前海合作区全面贯彻落实。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本措施中优惠政策与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可重复享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违反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等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被执行机构行政处罚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扶持。获得本措施资助的企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扶持资金行为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申报细则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