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创新规〔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及《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7日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及《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为了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规范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服务贸易类。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共同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和优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审议认定评审结果。
(三)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按照国家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要求,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贯。
(二)负责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审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审议的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受理对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举报及资格复核申请,牵头组织专家论证核查并将相关情况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议定。
(五)负责认定管理日常协调沟通工作和议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结果公示和认定备案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指南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同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和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书及佐证材料。
(二)受理和形式审查。市科技创新委按照管理办法和指南统一组织受理和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牵头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出具认定评审专家意见。
(三)结果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审议,确定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并公示10个工作日。
(四)认定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发文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备案,根据“技先平台”备案企业编号,为企业印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企业认定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当年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者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报前和认定后均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核心信息变更”申请,并向市科技创新委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申请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市、区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日常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提请市科技创新委牵头组织复核。复核后确认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撤销企业的认定资格,市税务局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企业自不符合认定条件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三)文化技术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备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依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及《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