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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收付款该如何做账?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1、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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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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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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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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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5、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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