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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度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22年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扶持期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第一批次:《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批次:《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根据不同申报条款进行分批次受理:

第一批次: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2日;

第二批次:2022年 8月22日至2022年9月20日。

五、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2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2022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

4.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扫描件);

5.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6.2022年7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扫描件);

7.2021年度纳税证明,且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为零(扫描件);

8.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扫描件);

9.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及以下三项材料之一(扫描件):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0.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11.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申报条款

分项申报材料

材料说明

第九条第(一)款

1、专利受让清单(清单所涉及的专利转让登记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专利转让合同、与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的专利转让费用发票、转账凭证、专利证书、专利转让登记证明文件;

扫描件

3、以作价入股申报的企业,提供对应专利作价入股相关合同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作价入股的文件;

扫描件

4.证明实现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订单、生产设备订单等。

扫描件

第九条第(二)款

1、专利许可清单(清单所涉及的专利许可备案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专利许可合同、与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发票、转账凭证、专利证书、专利许可证明文件;

扫描件

3.以作价入股申报的企业,提供对应专利作价入股相关合同、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作价入股的文件;

扫描件

第九条第(三)款

1、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扫描件

2、项目申请书;

扫描件

3、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证明(上级文件通知或收款收据);

扫描件

4、获得深港澳科技计划资助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获授权许可或转让的专利证明等);

扫描件

5、获得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单位持股比例达到25%(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商事登记信息等)。

扫描件

第十一条

1、批准成为设站(基地)单位的文件;

扫描件

2、市级资助下达证明(上级文件通知或银行进账凭证等)。

扫描件

第十二条第(二)款

1、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建设预算、建设预期成效等);

扫描件

2、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

扫描件

3、国家级创新载体的批复文件或国际重要实验室的资质证明;

扫描件

4、世界500强企业与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国际重要实验室关于建设联合实验室的有关合作协议;

扫描件

5、世界500强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扫描件

6、国家、省科研项目立项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扫描件

7、国家、省科研项目属联合申报项目的需提供合作协议;

扫描件

8、上一年度用于支付运营费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

扫描件

9、购买科技服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用途说明材料;

扫描件

10、常驻研究团队的花名册及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等证明研究团队常驻的材料;常驻研究团队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扫描件

第十三条

1、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预期成效等);

扫描件

2、组织机构章程;

扫描件

3、申报第(一)、(二)款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同意参与本共同体建设的证明文件或多方联合共建协议;

扫描件

4、申报第(三)、(四)款的,需提供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扫描件

5、在前海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活动的报告(包括但不限科技交流活动总结及佐证材料、科技合作项目落地情况证明材料等)。

扫描件

第十四条

1、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证明;

扫描件

2、事前同意支持的相关文件;

扫描件

3、会议活动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主题、主办机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参加人数、签到情况、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

扫描件

4、活动费用开支汇总表及明细;

扫描件

5、活动费用相关付款合同、发票、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扫描件

第十五条第(一)款

1、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扫描件

2、融资担保项目清单;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与科技企业签订的融资担保服务合同;

扫描件

4、正式担保函;

扫描件

5、上述合同相关的发票及转账凭证。

扫描件

第十五条第(二)款

1、金融产品项目清单;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金融产品发行结果公告;

扫描件

3、中介机构服务合同(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审计、评估等服务);

扫描件

4、上述合同相关的发票及转账凭证。

扫描件

第十五条第(三)款

1、科技保险项目清单;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科技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明细、保险条款等。如有批单,需附上批单);

扫描件

3、上述合同相关的保险费发票及转账凭证。

扫描件

第十六条

1、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子公司另须提供股权关系证明材料(世界500强企业持股不低于50%且系在深一级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工商内档关于股权关系的章节;②上市证明文件【A.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B.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还需要提交:(1)境外上市主体的公司证照、企业与拟在境外上市主体之间的股权托管、持股关系、所融资金将用于境内申请企业等“一揽子”协议,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以及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境外上市主体核准上市交易的文件(如在境外形成的该部分文件,须经公证认证);(2)境外上市主体已在境外上市交易的企业,如不能提交本条第(1)项资料的,则须提交招股说明书、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境内企业的有效法律文件】③最近一轮融资协议、资金入账凭证、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④国家工信部出具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证明材料;⑤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扫描件

2、团队奖励具体分配方案;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核心团队成员的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有效期为1年以上)、身份证件;

扫描件

4、核心团队成员最近一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备注:自然人电子税局-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

扫描件

第十七条

1、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所签订的合同;

扫描件

2、上述合同相关的发票及转账凭证;

扫描件

3、管辖法院或仲裁院出具的应对成功的证明文书材料(判决或裁决、执行裁定书等)。

扫描件

第十八条

(国际标准)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发布公告;

扫描件

2、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扫描件

3、提案被采纳的证明材料(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扫描件

4、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及标准编制期间的纳税清单等);

扫描件

5、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材料(如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

扫描件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

扫描件

2、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扫描件

3、标准编制说明。

扫描件

第十九条第(一)款

1、国家级平台、国家级示范项目、创新应用试点等项目申报书;

扫描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批复文件;

扫描件

3、申报单位作为平台(基地)运营机构的证明文件;

扫描件

4、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示范项目或创新应用试点证明文件。

扫描件

第十九条第(二)款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批准同意的文件证明;

扫描件

2、事前同意支持的相关文件;

扫描件

2、展会活动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主题、主办机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参加人数、签到情况、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

扫描件

3、活动费用开支汇总表及明细;

扫描件

4、活动费用相关付款合同、发票、银行往来凭证。

扫描件

第二十条第(三)款

1、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扫描件

2、2020年及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扫描件

3、如财务报告无法体现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则需出具数字经济业务相关合同证明材料。

扫描件

第二十条第(四)款

1、2020年及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扫描件

2、如财务报告无法体现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则需出具数字经济业务相关合同证明材料。

扫描件

第二十一条

1、示范项目申报书;

扫描件

2、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示范项目证明文件。

扫描件

第二十二条

1、智慧园区申报表;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生态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支撑材料;

扫描件

3、项目中应用前海合作区数字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合同及实际投入费用清单等支撑材料;

扫描件

4、上述合同相关的发票及转账凭证;

扫描件

5、园区完工及开园证明等支撑材料;

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

1、商事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扫描件

2、2020年及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海洋科技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扫描件

3、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

扫描件

第二十四条

1、高端海洋科研机构申报表;

扫描件

2、世界知名海洋科研机构或国家重点海洋科研单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如批复文件、联合建设的合作协议等);

扫描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4、不少于5名常驻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劳动合同;

扫描件

5、内地专家职称证明文件或海外人才聘任文件。

扫描件

第二十五条

1、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扫描件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扫描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及主营业务属于海洋科技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扫描件(如“基础材料清单”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须重复提交)

3、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

扫描件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审核

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提出书面异议。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扶持对象对个人的,申报主体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在6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为准;

(四)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举报;

(五)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操作问题:13128258080;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81、0755-88105282。


附件(可于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下载):

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2.2022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3.2022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4.有关分项材料模板

深圳市

2022年8月22日

来源链接:http://qh.sz.gov.cn/sygnan/qhzx/tzgg/content/post_10038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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