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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支持防疫科技研发补贴申报细则

根据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对前海合作区企业研发用于疫情预防控制和检验检测的智能系统、监测设备及疫苗、药物、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等产品并投入市场使用的,按其研发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研发用于疫情预防控制和检验检测的智能系统、监测设备及疫苗、药物、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等产品并投入市场使用的前海合作区企业,要求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前海合作区,税收缴纳地在前海税务局。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产品为申报企业自主研发并已投入市场使用,且对新冠肺炎疫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诊断治疗、健康恢复等有直接作用或显著提高疫情防控措施的安全性和效率的产品。

2.申报企业拥有申报产品全部或主要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无争议。

三、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

《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防疫科技研发申报书

原件(盖章)

2

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核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4

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打印,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本年度至今完税证明即可)

原件(盖章)

5

办公用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盖章)

6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复印件(盖章)

7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原件(盖章)

8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企业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个人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原件(盖章)

9

申报说明(企业概况、产品介绍、应用推广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主要创新点、领先性、主要参数;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情况,知识产权所有人;本产品核心竞争优势、产品的推广、应用、示范情况;其他同类产品情况、其他公司情况)

原件(盖章)

10

研发产品并投入市场使用推广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银行流水等)以及投入市场必须的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备验)

复印件(盖章)

11

用于支付研发申报产品投入费用的原始票据(增值税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2021年以来)

复印件(盖章)

12

申请承诺书

原件(盖章)

注:

1.所有材料签字盖章交至前海国际人才港防疫惠企专窗(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梦海大道5073号五层前海国际人才港防疫助企窗口,联系电话:0755-86558302),须将申报书连同上述附件打印完整;

2.一式三份,A4规格,正反面打印,附有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3.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1张,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fykjyf@qh.sz.gov.cn,邮件命名为“企业名称-支持防疫科技研发”。电子文档具体要求为: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电子文档名称格式为:“企业名称-支持防疫科技研发”(电子版与纸质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最终递交的纸质件为准);

4.第四项材料,税务部门是指前海税务局;

5.第五项材料,需提供申报之日时,仍在有效期的办公用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

6.第十一项材料,研发投入费用范围包括:

(1)研发设备(软、硬件设备)费用;

(2)研发材料费用;

(3)研发人员薪酬(产业研发人员的基本工资);

(4)其他费用。

7.对于难以审核认定的事项,根据的审核要求与通知,企业另行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四、限制和除外情况

1.申报单位未用于申报产品的研发投入或为2021年以前用于申报产品的研发投入不在本次支持范围内;

2.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1)申报单位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为其自主研发或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2)申报单位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已投入市场或缺少必要资质;(3)其它不符合本政策支持的情形。

五、申报时间

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30日

六、申报时限

未在申报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享受相关政策优惠,逾期不再受理。

七、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55-36667662,0755-36667404。

材料递交联系电话:0755-86558302 

八、其他事项

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前海合作区全面贯彻落实。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本措施中优惠政策与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可重复享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违反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等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被执行机构行政处罚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扶持。获得本措施资助的企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扶持资金行为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申报指南》由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支持防疫科技研发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2.申请承诺书.docx

附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参考模板).docx

深圳市

2022年6月18日

来源链接:http://qh.sz.gov.cn/sygnan/qhzx/tzgg/content/post_9895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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